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〈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〉(試行)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08〕30號)第九條規定:“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范圍、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,或者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%的,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”。
根據此文件規定,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增減變化達到20%的,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已確定的應稅所得率,如果納稅人沒有及時申報調整,就表明納稅人違規。同時,國稅發〔2008〕30號第十五條規定: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”。
對于核定征收所得稅,可以這樣做賬:
借:所得稅
貸:應交稅金-應交所得稅
企業征收所得稅怎么做賬務處理呢?
對于企業征收所得稅,可以這樣做賬:
1、企業產生所得稅時
借:所得稅費用
貸:應交稅費--應交所得稅
2、結轉所得稅
借:本年利潤
貸:所得稅費用
3、上繳所得稅
借:應交稅費--應交所得稅
貸:銀行存款或現金